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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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设计方案审核: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资料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2、竣工验收审核:停车场(库)的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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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转交申请资料或召集联审会议(组织现场踏勘);
(二)审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或在联审会上(现场踏勘时)将意见反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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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4条第2款“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工程时配建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