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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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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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5、有吸毒史的驾驶人,还应当提交48小时内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原件1份(自行出具)。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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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验教育;
2.受理;
3.领取审验凭证;
4.办结。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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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82082501(车辆管理所)、0579-82420786(安全教育学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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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