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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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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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流动人口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或者公安派出所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登记凭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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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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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82082501、96070、88900000。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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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将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和机动车查验记录变存入机动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