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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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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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
6、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7、《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1份(省外车辆)。(自行出具)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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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至检验机构检测;
(二)车辆查验
(三)业务受理;
(四)领取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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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