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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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进入机动车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路段通行的;
(二)车辆状态(车辆检验有效期、强制报废期)正常;
(三)特定车辆及从业人员(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需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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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通行(停靠)证申请表原件1份(自行出具)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5、驾驶人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6、押运人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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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通过窗口、网上申报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公安机关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四)告知结果及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结果或者采用快递方式送达。
各地依托政务服务网开展网上受理申请的,可依法依规自行确定网上办理的基本流程。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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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82461652、82420362、82471387、82171759、82312209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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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