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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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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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申请人本人近6个月内免冠、白色背景的1寸彩色正面大头相片2张。(自行出具)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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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二)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结。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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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第4项: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收费项目:机动车驾驶证10元/本。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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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82082501、0579-82461652、96070、88900000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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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