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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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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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提供)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原件1份(自行提供)
4、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需提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自行提供);属于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需要提供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自行出具)
5、申请人本人近6个月内免冠、白色背景的1寸彩色正面大头相片2张。(自行出具)
6、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提供)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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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2.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3.办结。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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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第4项: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收费项目:
机动车驾驶证10元/本。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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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82082501、82461652、 96070、88900000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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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