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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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设计审核:1.规划设计资料及图纸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2、(一)设计审核:2.设计总结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3、(二)竣(交)工验收:1.规划设计资料及图纸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4、(二)竣(交)工验收:2.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5、(二)竣(交)工验收:3.设计总结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6、(二)竣(交)工验收:4.监理总结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7、(二)竣(交)工验收:5.施工总结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8、(二)竣(交)工验收:6.质量评定报告复印件(自行出具)
9、(二)竣(交)工验收:7.接管(养)使用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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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主管部门转交申请资料或召集联审会议(组织现场踏勘);
(二)审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或在联审会上(现场踏勘时)将意见反馈道路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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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1条第3款“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