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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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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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流动人口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或者公安派出所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登记凭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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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至检验机构检测;
(二)车辆查验;
(三)业务受理;
(四)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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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第1项;
2.《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号)附件“二、公安部门。(二)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收费项目:
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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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