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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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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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号牌原件1副;(自行出具)
5、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6、出境证明原件1份(其中海关监管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自行出具)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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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材料;
(二)业务受理;
(三)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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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82082501、82461652、 96070、88900000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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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