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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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立项文件
2、道路施工方案
3、道路路交通组织方案复印件1份(自行出具)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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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主管部门转交申请资料或召集联审会议(组织现场踏勘);
(二)审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或在联审会上(现场踏勘时)将意见反馈道路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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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32条第3款“道路的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封闭。未经道路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31条第1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33条第1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2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