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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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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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提供)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自行提供)
3、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凭证1份(自行提供)
4、机动车来历证明1份(自行提供)
5、《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提供)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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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办结。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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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第1项:“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收费项目: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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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82082501、82461652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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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